亦稱“稅收福利收益”。稅收額外損失的對稱。即:由于征稅改變了納稅人在生產、消費、儲蓄和投資等方面的經濟選擇而使社會效率得到提高,或對社會經濟產生超過稅收負擔本身的積極影響。這是因為:稅收是 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公共需要,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對社會剩余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無償的分配,其基本的屬性是對社會產品的分配。由于分配本身就意味著參與分配雙方的利益得失,因此, 征稅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過程,同時必然是物質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必然對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利益導向、經營決策和經濟行為等產生影響。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不僅涉及了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各類形式的征稅對象,并且滲透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個分配環節的分配活動,從而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一般來講,有三種可能:一是課稅數額本身保持絕對的“中性”,其影響僅限于征稅數額本身,對經濟不產生額外影響,二是征稅產生積極有利的影響,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和利益增加,即產生了稅收的福利收益;三是征稅產生了消極不利的影響,干擾和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社會利益被削弱,即產生了稅收的超額負擔。因此, 在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時,必須十分謹慎,以確定稅收調節經濟的佳的“度”,以使 征稅帶來盡可能多的稅收福利收益和盡可能少的稅收超額負擔。要做到這點,一般要考慮三方面的要求:(1)市場機制自身的要求;(2)具體國情的要求;(3)稅收調節手段自身的功能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