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1-18 09:34:39 作者:合肥公司注冊
合肥市 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市場主體企業注冊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 ,市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和《安徽省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號)要求,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利于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
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合肥市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四條 住所是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法律文書送達的處所,是確定市場主體訴訟管轄權、主體登記管轄權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
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是同一地點,也可以不在同一地點。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但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
五條 住所是各類市場主體法定登記事項,經營場所是特定市場主體(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分支機構)法定登記事項。
市場主體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機關申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具體明確。
六條 下列場所市場主體可用作住所(經營場所):
(一)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明的商用建筑物(包括商廈、商鋪、市場、廠房、車間及其他商業建筑物);
(二)各類開發園區內依法修建的生產經營性建筑物;
(三)機關、事業單位依法可以出租給他人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
(四)住宅(但應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且住宅用途不因企業登記而改變);
(五)依法可以用于生產經營的其他場所。
七條 下列場所市場主體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法建設;
(二)經鑒定為危險建筑的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將拆除的房屋;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物。
八條 下列市場主體將住所(經營場所)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相鄰層以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一)賓館、旅館服務企業;
(二)餐飲服務企業;
(三)娛樂服務企業;
(四)沐浴服務企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服務企業;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企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合肥市工商局企業登記住所(公司注冊地址)管理規定
九條 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十條 市場主體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是指: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證復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協議(無償使用證明)及出租(借)人房產證復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產證復印件的,可由房產所在地以下任一單位出具權屬證明:1.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街道、鄉、鎮 或者居委會、村委會;3.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
使用暫未取得房產證的商品房的,可以經房產部門備案后的購房合同作為權屬證明。
將住宅作為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還應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和承諾書。
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從事涉及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經營的,市場主體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應與相關許可證記載的經營場所地址一致。
十二條 企業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增設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機關對備案的經營場所核發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企業應將備案通知書放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增設的經營場所應按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十三條 多家市場主體可以將同一個場所登記為住所。 對特定行業市場主體住所有明確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條 根據 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縣級以上 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市場主體調整住所(經營場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辦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和依據。
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的,應按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和管理。
十六條 企業擅自改變住宅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侵犯有利害關系業主合法權益的,有利害關系業主可以依法向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七條 依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按職能各負其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違法建設、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劃、土地、房產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規劃、國土、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九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 、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合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合政辦〔2014〕41號)同時廢止。
專注工商財稅服務11余年
客戶信息嚴格保密,產品價格透明合理
一對一專業辦事員貼心費服務
自營品牌,售后問題處理更及時
關注微信公眾號
移動云網站
友情鏈接: 北海買房 天美知識產權 上海注冊公司 建筑資質代辦 商標代理防腐風機 上海注冊公司 無錫公司注冊 古茗奶茶 記賬報稅 郴州在線 上海資質代辦 不銹鋼金屬軟管 東莞稅務 農業儀器網 失業保險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