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基本原則之一,指稅法規定對納稅人而言必須公平合理不得岐視性對待。稅收公平主義是法的平等性原則在稅法中的體現,與其他稅法基本原則相比,稅收公平主義滲入了更多的社會要求。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基本的含義為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衡量負擔能力(即納稅能力)大小以納稅人獲得收入的能力為基本標準,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法律上的稅收公平主義與經濟上要求的稅收公平較為接近,其基本思想內涵是相通的。但是兩者也有明顯的不同,一,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 制定稅收政策的參考,但對 、對納稅人卻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只有當其被 以立法的形式所采納,才會升華為稅法基本原則,在稅收法律實踐中得到全面的貫徹。二,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主要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后果上考慮,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而且要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各個方面考慮稅收公平問題。納稅人既可以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三,法律上的稅收公平是有具體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例如對稅務執法、司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納稅人可以通過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