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21 17:37:46 作者:合肥公司注冊
關于代開0 的相關規定
一、關于代開普通0 的規定
國稅函[2004]1024號《 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0 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合肥代理記賬申請代開0 的范圍與對象如下: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0 。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0 :
1、納稅人雖已領購0 ,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0 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0 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0 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0 或者停止發售0 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0 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0 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0 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0 。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0 的,為其代開0 。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0 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0 。
申請代開0 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0 。
二、關于增值稅專用0 的規定
根據《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0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0 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0 ,但是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0 。
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后,"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0 "這一規定,已經有個改變。在稅總函〔2016〕145號《 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0 的通知》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0 。
稅總函〔2016〕145號中暫定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事宜。因此,文件中只規定了相應的不動產銷售和出租業務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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